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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、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。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、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,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。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。
2、营业条件包括:
(一)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,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;或者,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;
(二)有固定的营业场所,自有房屋、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;租赁房屋、场地,须提供租赁契约;
(三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,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、传真、计算机、短途运输工具、装卸设备、包装设备等;
(四)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,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,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,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。
3、企业需提报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书,包括投资者名称、申请资格说明、申请的业务项目;
(二)可行性研究报告,包括基本情况、资格说明、现有条件、市场分析、业务预测、组建方案、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;
(三)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影印件);
(四)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;
(五)企业章程(或草案);
(六)主要业务人员情况(包括学历、所学专业、业务简历、资格证书);
(七)资信证明(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);
(八)投资者出资协议;
(九)法定代表人简历;
(十)国际货运代理提单(运单)样式;
(十一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(影印件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);
(十二)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(附表1);
(十三)交易条款。
以上文件除(三)、(十一)项外,均须提交正本,并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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